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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辦電氣技術員執照一般問題

 
一、問:如要申請電氣技術人員代辦登記?
答:服務熱線:0928-938-382
二、問:如要購買申請書,應至何處取得?
答: 請至電氣公會當地辦事處購買取得。
三、問:民眾辦理電氣技術人員登記何時可以取件?
答: 辦理者:收文後三至五天內辦妥寄出。
四、問:民眾申請案件派員親自領件,須具備何種資格?
答: (一)領件者須備有原申請案之公司章及負責人印章。 
(二)代領者除備有前述大、小章外,尚須備有代領者身分證字號之證件,以備查驗。
五、問:申請電氣技術人員登記之流程為何?
答:收文↓承辦↓交繕↓打字↓校對↓用印↓發文(領件)。
六、問:申請電氣技術人員登記是否須要提供回郵信封?
答: 不須提供回郵信封,登記案件核准後自動以郵局掛號信件寄出。

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

相關連結:http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J0130018

名  稱 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
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4 日
第 1 條   本規則依電業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七十五條之一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訂 定之。
第 2 條  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,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。 本規則所定事項,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。 科學工業園區及加工出口區內之用電場所登記管理業務,直轄市或縣(市 )主管機關得委託該區管理局(處)辦理。
第 3 條   本規則所稱用電場所,指低壓(六百伏特以下)受電且契約容量達五十瓩 以上,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、礦場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,及高壓(超過 六百伏特至二萬二千八百伏特)與特高壓(超過二萬二千八百伏特)受電 ,裝有電力設備之場所。 前項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如下: 一、劇院、電影院、演藝場、歌廳、舞廳、夜總會、俱樂部、指壓按摩場 所、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、視聽歌唱場所、酒家、酒店。 二、保齡球館、遊藝場、室內兒童樂園、室內溜冰場、室內游泳池、體育 館、健身休閒中心、電子遊戲場、資訊休閒場所、公共浴室、育樂中 心。 三、旅館、有寢室客房之招待所。 四、市場、超級市場、百貨商場、零售商店。 五、餐廳、咖啡廳、茶室、速食店。 六、博物館、美術館、資料館、陳列館、展覽場、水族館、圖書館。 七、寺廟、廟宇、教會、集會堂、殯儀館。 八、醫院、診所、療養院、孤兒院、養老院、產後護理機構、感化院。 九、銀行、合作社、郵局、電信公司營業所、自來水營業所、瓦斯公司營 業所、行政機關、證券交易場所。 十、幼稚園、學校、補習班、訓練班。 十一、車站、航空站、加油站、修車場。 十二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。
第 4 條   用電場所應依下列規定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: 一、特高壓受電之用電場所,應置高級電氣技術人員。 二、高壓受電之用電場所,應置中級電氣技術人員。 三、低壓受電且契約容量達五十瓩以上之工廠、礦場或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,應置初級電氣技術人員。 前項不同分界點應分別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。但屬同一建築基地、同一用 電場所名稱及同一負責人之分界點,不在此限。 第一項所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,得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(以下簡稱檢 驗維護業)擔任。
第 5 條   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,得任各級電氣技術人員: 一、高級電氣技術人員: (一)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電機工程科及格。 (二)具有電機技師資格。 (三)室內配線、工業配線、變電線路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甲級技術 士技能檢定合格。 二、中級電氣技術人員: (一)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電機工程科及格。 (二)甲種電匠考驗合格。 (三)室內配線、工業配線、變電線路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乙級技術 士技能檢定合格。 (四)具有前款規定資格。 三、初級電氣技術人員: (一)乙種電匠考驗合格。 (二)室內配線、工業配線、變電線路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丙級技術 士技能檢定合格。 (三)具有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資格。 未具前項資格,但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之條文 施行前已向地方主管機關登記擔任電氣技術人員之現職人員,或曾登記期 間超過半年之人員,仍具擔任其原登記級別之電氣技術人員資格。